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鹏安世纪大厦F座12E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进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