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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终字第1438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鹏安世纪大厦F座12E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北京松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进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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