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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xx,

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谢xx在神木镇X路“中坚商务”宾馆以2000元的价格给买毒人高仕军、雷某、王某峰贩卖毒品海洛因4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xx的证明,2010年3月24日,他与雷某、高仕军在神木县X镇中坚商务宾馆共同住宿时,雷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谢xx购买4克海洛因。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某峰的辨认,被告人谢xx是给雷某贩卖毒品之人。

(3)证人雷某的证明,2010年3月24日。他在神木县X镇中坚商务宾馆以2000元的价格向谢xx购买海洛因4克。

(4)被告人谢xx的供述,2010年3月24日,高仕军与他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后他在神木县X镇中坚商务宾馆给高仕军、雷某、王某峰三人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4克。

2、2010年4月间,被告人谢xx在榆林市文昌大酒店以1000元的价格给买毒人雷某、王某峰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在榆林市海纳假日酒店给雷某、王某峰贩卖毒品海洛因3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xx的证明,2010年4月间,他与雷某在榆林市文昌大酒店以1400元的价格向谢xx购买海洛因5克。几日后,他二人在榆林市海纳假日酒店向谢xx购买海洛因3克。每克毒品的价格在400至500元之间。

(2)证人雷xx的证明,2010年4月间,他与王某峰在榆林市文昌大酒店住宿期间向谢xx购买过海洛因。几日后,他二人又在榆林市海纳假日酒店向谢xx手中购买了海洛因3克。

(3)被告人谢xx的供述,2010年4月间,他在榆林市文昌大酒店给雷某、王某峰贩卖了价值l000元的海洛因。

3、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谢xx在神木县X镇瀚洲宾馆X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给王某峰贩卖毒品海洛因0.8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xx的证明,2010年6月21日,他在神木县X镇瀚洲宾馆X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谢xx购买0.8克海洛因。

(2)被告人谢xx的供述,2010年6月21日,他在神木镇瀚洲宾馆X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给王某峰贩卖海洛因一包。

4、201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神木县X镇瀚洲宾馆X房间抓获被告人谢xx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3.4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收缴物品清单及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侦查人员于2010年6月22日抓获被告人谢xx时,从其身上查获可疑毒品3.4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

收缴毒品证实,被查获的3.4克毒品海洛因上缴榆林市禁毒委员会。

综上,被告人谢xx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3.2克,其中查获3.4克。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xx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给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谢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谢xx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谢xx于2010年3月至6月间,多次向吸毒人员雷xx、王xx贩卖毒品海洛因10.8克,查获3.4克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买毒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收缴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诉人谢xx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在二审期间又无新的证据提供,故本院对一审提供的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xx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3.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上诉所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其在侦查阶段对其向买毒人王xx、雷xx、高xx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买毒人王xx、雷xx、高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在法定刑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小娟

代理审判员黄晓娜

代理审判员冯骥飞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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