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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丽敏,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范某某,郑州市嵩山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双方的财产未予审查,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杨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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