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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湾。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公司职员,住(略)(原湖南省株洲市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户籍地(略),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殷某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江南世家小区业主,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未交纳物业管理费1895元,滞纳金54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19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殷某辩称,我所居住的房子一直漏水,对讲门也坏了,给生活带来了不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殷某自愿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88元,如被告房屋面积少于185平方则交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20元;

二、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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