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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牛某与段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5年出生,河南省鹿邑县X乡。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某,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5年出生,河南省鹿邑县X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某,男,6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大勇,河南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孙某、牛某因与被申请人段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民终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牛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申请人所打共计x元的欠条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的利。请求依法再审。

段某提交意见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欠条的来源合法、真某、有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08年涡北镇X村耕地被征用,二申请人领取了相关耕地的补偿款,之后,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该补偿款在涡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本村村民李某才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即二申请人同意每人退还被申请人7000元,并以欠条形式予以了确认,二申请人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欠条上是其签字并按的指印,故该欠条合法有效。二申请人称不是其真某意思表示,欠条没有合法依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孙某、牛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牛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锋

代理审判员张小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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