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琼海市茂兴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1950年10月生,琼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坤,琼海市148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生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琼海市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上诉人琼海市茂兴装璜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3)琼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3)琼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某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