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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出版社与何某某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135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飞帆,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涛,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世界知识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其上诉理由是:在被上诉人何某某与案外人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出版涉案作品《靖国神社大揭秘》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此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该院有管辖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另外,根据前述《合作协议书》的约定,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应该是本案的当事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何某某以上诉人世界知识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涉案作品《靖国神社大揭秘》,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而上诉人世界知识出版社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的本案应由香港法律管辖,应当理解为在被上诉人何某某与案外人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之间就协议发生纠纷时受香港法律的管辖。作为著作权人的被上诉人何某某对于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另外,通过合同取得涉案作品出版发行权的案外人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是否要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程序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被上诉人何某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世界知识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世界知识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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