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4年10月至今任汝州市教育体育局职业技术教育科科长,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11日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期中考试第一场结束后,大量学生去厕所,因拥挤致使男生厕所屏蔽墙倒塌,致学生李XX头部被砸伤。李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XX死于钝性外力所致的颅脑损伤。现查明,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未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属非法办学。
汝州市教育体育局职业技术教育科对汝州市X区内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负有管理职责。时任职业技术教育科科长张某明知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应予撤销,但没将该情况向领导汇报,亦未采取监管措施,致使该校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法办学,造成死亡1名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
汝州市人民政府汝政文(2011)X号《关于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11.3”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张某作为汝州市教体局职教科科长,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写出深刻检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陈XX、刘XX、宋XX、殷XX、王XX奇、刘XX的证言,鉴定结论、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法办学,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在量刑时一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某民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