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又名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住(略),现押于信阳监狱。
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某,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路卓达大厦十一楼X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雷,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天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建业城市花园X号9B。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雷,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X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区X路驻马店市油脂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亚鑫泰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周某乙、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市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丙、董某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审被告驻马店市X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亚鑫泰达有限公司、周某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某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立一民指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该案符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条件,原审法院不应再指令基层法院审理该案;原审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数众多”的范畴,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本案,证明其不愿审理本案,且周某乙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一案在驻马店市影响颇大,在驻马店法院审理,可能陷入人情案的误区,故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不适合审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授权上级法院可以把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指令驻马店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立一民指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谷登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