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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又名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28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10年9月3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加工费(略)元,给付(略)克拉金刚石JR1型料款x元,张某按(略)元的月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于201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王某乙和委托代理人何明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原永杰

审判员林春霞

代理审判员陈升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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