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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贵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徐某霜,今年4岁。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在外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其女儿不管不问,不仅不挣钱养家,反而经常向原告要钱花,原告不给,被告就殴打原告。原告看在孩子的份儿上忍让多年,现已忍无可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霜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女徐某霜由被告抚养,原告方不支付抚养费;3、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问题;4、被告给原告保证金5000元,应返还;5、若女儿徐某霜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愿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06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为此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有棉被八床、康佳21寸彩电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木质沙发一套,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请求与被告徐某离婚,被告徐某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徐某霜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女徐某霜,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考虑到徐某霜年龄尚小,其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常年在外打工,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等因素,故对于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婚前财产的主张是原告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故对原告请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返还5000元保证金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霜由原告李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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