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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欣:m,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略),身份号码(略)。

被告帅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号码(略)。

原告马某与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欣:m,被告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带一16岁男孩邓伯兵。在2009年和2010年因孩子的问题,原、被告生过两次气,也就没有了夫妻感情。2010年农历12月25日,被告去乌鲁木齐找网友,住了半年后回来,2011年6月份被告又去乌鲁木齐找网友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白沙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2010年底至2011年12月4日在外打工,在家居住的时间不到两个月;

2、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去新疆不是找网友,而是去被告的大姐家,因为原告不陪被告回娘家被告就生气去了大姐家;原、被告的共同夫妻财产就是一处房子,是因为被告带着被告的儿子去了原告的家,并且入了户口,所以村里又给原告批了一处宅基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在2011年7月15日、7月31日、8月2日给被告发的手机短信4条,证明原告骂被告,原告有了别人,所以找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8年3、4月份通过广播电台征婚热线认识,于2008年9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感情很好;再婚后,原告带着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被告带着儿子邓伯兵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关系相处融洽;2010年7月份,被告的女儿到原、被告家玩,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征婚热线认识,婚前有一定了解后结婚,感情基础好,再婚后生活也很和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丽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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