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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某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栋X门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xxx与xxx通过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的成交价格、中某、违约条款等做了约定,xxx向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交了中某服务费2100元、过户费300元、定金600元,向xxx支付定金2000元。2010年5月22日,xxx与xxx签订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xxx退还xxx购房定金2000元,后由于xxx未从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处取回房屋所有权证,定金未予退还,为此,xxx向本院起诉,要求xxx、洛阳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西工区X路聋哑学校商品住宅楼X-202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于过户手续完毕后腾空该房屋,要求xxx违约以致于对xxx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支付x元做为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xxx与xxx于2009年8月22日和2010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某愿免责,均不构成违约,xxx应按协议约定退还xxx定金2000元,但xxx在本案中某主张该项权利,不予审理。xxx要求xxx履行过户手续、承担违约责住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xxx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某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x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xxx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x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是xxx打印好的内容让我签字,上诉人认为解除协议不公平,且上诉人向xxx邮寄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的通知,xxx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且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只是上诉人xxx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xxx承担。

被上诉人xxx辩称:购房协议早在2010年5与人22日已解除,我方没有违约,也不存在过错,上诉人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是打印好让他签字的情况不属实,事实上是上诉人多次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又起草了协议,然后我们共同协商签订。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xx与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xxx上诉称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是受欺诈所签,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主张该协议无效没有相应依据。xxx要求xxx履行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双方协议解除,其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刘龙杰

代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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