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钧,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某于2010年7月21日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钧,被上诉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葛京涛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贝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