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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某臣

代理审判员符华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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