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中心医院,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洛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甲、周某、崔某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伟,被上诉人崔某甲、周某、崔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赵五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