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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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怀疑妻子与曹一X有不正当关系,与其家人将曹一X从虞城县侨兴纺织厂叫出后殴打,并捆绑强制带至家中,威胁并迫使曹一X写下补偿其损失100万元的欠条,并拿出自己的银行卡让曹一X记下卡号,威胁曹一X先拿出10万元打到银行卡上,由于曹一X报案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我某子刘某最近接打电话都比较神秘,我某见几次刘某接电话时都慌慌张某的把电话挂了。昨天(4月12日)在家里我某和刘某说着这事,她的手机又收到了信息,我某看内容是:“有你陪我某寂寞,今天没请你吃饭,不好意思。”我某看就很生气,问刘某这是谁给发的信息,刘某最后才说是侨兴纺织厂的厂长曹一X发的。我某问她和这个姓曹的到底是什么关系,发生过性关系没有,刘某一直不承认与曹一X发生过关系。我某让我某张某X开机动三轮车拉着我、刘某、还有我某亲曹二X一起到侨兴纺织厂去找曹一X。4月13日凌晨一两点钟到了厂门口,我某刘某给曹一X打电话把曹一X叫出来,过了一会曹一X就从厂里出来了,伸手就拉住刘某的手,我某冲上前去拉住曹一X问他到底想怎么样,曹一X没有说话,我某让曹一X到我某去说说,曹一X就往路南跑,我某撵他,我某张某X一看这情况,也从停机动三轮车那儿撵他,曹一X跑到路X路边上,脚下一滑就掉到公路沟里了,我某我某将曹一X从沟里弄出来,让曹一X到我某去说说。曹一X一开始不去,最后才同意到我某去。他就上了我某的三轮车。曹一X在车上要跳车,我某摔着他,就用车上带着的绳子绑住他了,还用车上带着的板子、锤(平时修车用的)威胁他,不让他跳车。到立交桥那儿,我某我某子和母亲下了车,我某他解开绳子,我某他这样对我某妇对不,曹一X说给我某行不,他在老板那有八十万,我某我某要他的钱,曹一X说再借老板二十万,给我某百万。我某我某要他的钱,问他这样对我某妇对不,他说不对,我某上我某说去吧。我某我某和媳妇上了车回了我某,我某他到底和我某妇发生过性关系吗,曹一X一开始不承认,最后承认和我某妇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他还主动给我某了一张某明,内容大致是自愿包赔一百万,以补偿男方损失,这张某写在一个我某时记账的本子上了。曹一X写条时是在我某东间,我某我某在场,当时刘某和我某在我某西间里。写好条子之后,我某把刘某叫到东间里,我某她说曹一X同意给一百万,说明天早上先给十万。曹一X问我某银行卡吗,我某给曹一X了一张某行卡,曹一X将卡号记了下来。之后我某让我某夫刘某军骑摩托车把曹一X送回侨兴纺织厂了。今天早上八点多,我某刘某一起到侨兴纺织厂去找曹一X要昨天晚上他许给我某那十万元钱,还有我某妇的工资,刚到侨兴纺织厂,还没等问曹一X要钱,就被你们派出所的人抓住了。

2、证人张某X证言与张某某供述一致。

3、证人刘某证言。4月12日我某曹一X一起去商丘玩被我某夫张某某知道了,我某夫怀疑我某曹一X有不正当关系,就要和我某这个姓曹的,然后我某四个一起就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去了侨兴纺织厂。到了厂门口,我某曹一X打了电话,把他从厂里叫出来,见面后我某夫就问他:“你为啥给俺媳妇发信息,你们是什么关系,你没有媳妇是咋”说着我某夫用拳头往他头上打了几下,后来我某夫就让他上车,他不想去,我某夫和我某他俩硬把他拽车上了,让他到我某家去说说这个事情。刚上车,我某夫用个绳子把他绑起来了,走在路上我某夫掂个锤比划几下,让曹一X不要动,我某开车。车开到一个立交桥附近,我某和我某夫就让我某婆婆去一边,我某在那呆了有十分钟左右,我某夫就喊我某走。我某上车后,车就一直开到我某门口,我某婆婆就去了我某的家,我某夫、我某带着曹一X去了我某。我某我某家呆了有一个多小时,我某夫就到我某家叫我某家。到家后,我某见我某夫、我某、我某夫和曹一X他们四个都在我某卧室里,我某、我某夫和我某夫都出去了,屋里就剩我某曹一X俩了,我某到曹一X脸上有伤。一会我某夫又回来了,我某夫问他“你给我某妇发信息到底该不该”曹一X说:“不应该。”我某夫对我某“姓曹的同意明天早上先给我某十万块钱”,曹一X就说:“你们给我某账号,我某你们打账户里去。”我某夫拿了一张某行卡,让他把账号抄下来了,之后我某夫叫曹一X走了。今天早上八点多,我某夫让我某他一起去找曹一X要拿10万元钱,派出所民警过去了,把我某带到了派出所。

4、被害人曹一X的陈述。4月13日晚刘某给我某电话让我某来,我某出厂门,见刘某一个人在厂门前桥南头站着,在我某到离刘某还有五、六步远的时候,就被刘某家人给抓住了,并推着我某南去,我某几个都滚到公路南边沟里。接着他们就又拉着我某公路沟里出来,拽上一辆机动三轮车,用绳子把我某在了三轮车厢里拉走。他们先把我某到谷熟镇东边高速公路桥,沿着高速公路东边一条小路往南走了一会就停下来,刘某的家人先让刘某和一位中年妇女下车到一边去,然后两个年轻人就在三轮车上审我。其中一个是刘某的丈夫,另一个是他哥。他们俩手里掂着一根方形的铁棍,一把起钉锤,还有一把尖刀,他们开始先用铁棍往我某上捣,用起钉锤在我某顶上比划。刘某的丈夫问我某午和他老婆干啥去了,我某我某上商丘公园里玩。刘某的丈夫问我某刘某发生性关系没有,我某没有。刘某的丈夫和他哥就打我,用锤在我某顶上比划。刘某的丈夫使劲打了我某下说:“你不说实话,俺媳妇承认了,你还不承认。”这时他哥又用铁棍往我某大腿上打一下,并说:“整死他算啦。”我某紧说:“那你说有(指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就有吧,你说咋着就咋着。”刘某的丈夫见我某认啦,就问我某办。我某:“不行我某赔你损失。”他哥哥说:“咱不要他包损失,咱把他弄死。”说着又用锤在我某上比划。刘某的丈夫拦住他对我某:“包赔损失就包我某百万。”我某紧说行。刘某丈夫又问我某一百万怎么拿,我某我某老板那儿放着八十万,我某给老板借二十万,给他凑够。刘某的丈夫就让我某老板打电话让把钱打过来。我某我某着睡衣出来的,我某衣服都在厂里放着,老板也不相信。最后刘某丈夫他们商量了一会,就把刘某和那中年妇女叫回来,又用三轮车拉着上他们家了。到了刘某家后,刘某丈夫和他哥把我某到一间堂屋东间里,又打了我某下,拿着刀和铁棍逼我某了我某刘某发生性关系自愿包赔他们一百万损失的证明并让我某二天先给十万,他拿出一张某行卡,让我某己抄下卡号,然后让一个中年男子骑摩托车把我某回厂里了。回到厂后我某给我某板辛XX打电话,我某板辛XX回来,听我某过情况后,就领着我某派出所报案,我某没有给他打钱。

5、证人辛XX的证言证实曹一X给其打电话说被敲诈勒索的事实经过,自己让其报案的情况。

6、证人曹二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立交桥处,听见张某某问曹一X事情怎么解决,曹一X称会包赔损失,张某某问包赔多少,曹一X称包赔100万元。

7、抓获经过证实张某某在侨兴纱厂向曹一X要钱时,被民警传唤到站集派出所接受讯问。

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证明照片及证明复印件,证实办案民警在张某某家搜查出曹一X被迫写下的赔偿100万的证明及家庭住址,并予以扣押。

9、辨认笔录,证实曹一X通过照片辨认出涉案的张某某、张某某的母亲曹二X、张某某的哥张某X

10、银行卡资料查询单及曹一X所记下的银行账号,证实曹一X所记下的银行账号,经过公安机关向银行调取资料,系户名张某某的银行卡。

11、鉴定结论和照片,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曹一X为轻微伤。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及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被害人对案发有过错,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某上诉称:本案因曹一X骚扰其妻刘某引发有过错;其不应让曹一X打欠条,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采信的证据经核实无误。二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交悔过书一份,表示认罪、悔罪。张某某父母写出保证书,保证对其加强管教。张某某妻子刘某保证今后与张某某和睦生活,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曹一X与其妻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对曹一X殴打、威胁,迫使曹一X写下欠条并向其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由曹一X骚扰张某某妻子引发,曹一X有严重过错;张某某最初是为了教训曹一X,在曹一X提出赔偿其损失后,张某某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张某某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张某某系初犯,二审中认罪、悔罪,其家人保证对其加强管教,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1)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李彦

代理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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