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乙,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2011)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受王某X(已判刑)等人的邀请,伙同刘某、卢某、王某X、李某(均已判刑)到商丘市X乡王某X家中,以为王某X父亲王某河出气为由,窜至邻居刘某X家中对刘某行殴打,致刘某X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杨某甲的供述。1999年6月18日那天,我没有参与打人,我认为自己有责任,当时比较害怕就跑了,被抓住以后才知道那个人(刘某X)被打死了。一审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参与殴打刘某X了。
2、证人李某证言。1999年6月18日,王某X把我喊到大门口,我看王某X、刘某、卢某、王某X、杨某甲他们五个在门口等着。我与他们一起上车后,刘某说去给王某X家出气,我就跟着去了。到了王某X家,王某X的父亲让我们等一等,他到门口去看看,等他(刘某X)回来叫我们。王某X的父亲出去一个小时左右,回来说人在家。王某X就领着我们进了他邻居家,那家的妇女一直在骂,我把她家的院门关上以后拉住这个女的没让她往外面去,我打了那个妇女一巴掌,王某X领着王某X、杨某甲、刘某、卢某他们几个到堂屋西间打的那个男的。大约三四分钟,就看到男的在地上躺着。我们就往外走。被打的那家闺女一直骂,卢某去打那个女孩,跺了那个女孩一脚,然后王某X带着我们在刘某集上吃饭,并把我们送回宋城武校。
3、证人刘某证言。我与王某X接了卢某开车到了宋城武校,在操场碰到王某X。王某X就和王某X说话,王某X又找的李某和另一个教练(杨某甲)。我们六个开着车直接去了王某X家。见了王某X的父亲,他很激动,说他被邻居欺负的没法活了,叫王某X找我们几个教训教训他。王某X就带着我们去了那家(刘某X家),那人在院子里站着,青峰说就是他,王某X和卢某就下手打那人,那人往屋里跑,俺几个就往屋里撵,撵到屋里后,他几个就乱打,我在后面还没下手,那人就被打倒地上了,我们就走了。
4、证人王某X证言。我和卢某在宋城学校门口等,刘某到武校找的教练王某X、李某、杨某甲,然后我们六个人开车去了我家。等刘某X回家以后,我父亲告诉了我们。我们就去了刘某X家,进院后我问有人吗,刘某X在堂屋门口掀开帘子准备出来,我对刘某、卢某等人说“就是他”,卢某、刘某、王某X、杨某甲就进堂屋打刘某X,我看刘某莲想往外出,就让李某拉住刘某莲,刘某莲大叫大嚷,记不清是谁出来跺了刘某莲一脚,打了两巴掌。我说别打她,我就进了堂屋看到刘某X躺在地上,已经打完了,李某又往刘某莲脸上打了一巴掌,刘某莲坐在地上不敢再嚷了,我看到这种情况,就叫他们几个往外走,见刘某X的女儿三凡,从北往南来,我又让他们五个把三凡打了一顿。
5、证人卢某证言。我们六个人上车就去了刘某,一进刘某X家的大门,李某就把大门关了起来,刘某X的家人和我们吵了起来,刘某X从堂屋里出来了,我们几个把刘某X推进堂屋,王某X关上了堂屋门把刘某X拉到了西屋里间。在西屋里我用左脚往刘某X腰某、大腿根部踢,刘某X被我踢倒在地,双手抱头,双膝弯着。这时,王某X、刘某等人也进来到西屋门口,看我把刘某X踢倒,刘某说:打!狠劲打。说完刘某、王某X先进来,杨某甲又进西屋对刘某X乱踢乱跺,王某X踢到刘某X的头部又用右脚往头部跺,刘某先拿起电话摔到地下,然后就用右脚往头上、腰某、胸上、腿上乱跺,杨某甲用左腿跺刘某X的大腿、腰,也往头上跺了两脚。刘某他们几个把刘某X打了一顿,我看快把刘某X打死了,拉着他们几个走了。
6、证人王某X证言。我们六个人就去了被打的那人家。王某X问有人吗,从厨房出来个40岁左右的女人说,小峰,你干啥,堂屋有个人掀帘子往外走,卢某就冲上前去,左手推着这个人,右手拿蕃茄往他头上砸。我进堂屋里时,刘某X已被打倒,卢某正跺他的头,刘某说打,我照刘某X肩、背部踢了二下,刘某把电话拿起摔在地上,照刘某X头部踢了几脚,李某踢了刘某X的下半身,杨某甲咋打的我没注意,我们几个打了三四分钟,刘某不让打了。刘某X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还有呼吸。王某X说走,我们就往外走。王某X看到刘某X的女儿,又让我们五个把她打了一顿。王某X把我们送到宋城武校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就投案了。
7、死亡法医鉴定书和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X系被他人钝性暴力打击所致严重脑挫伤(脑出血)死亡。
8、永城市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甲同伙王某X、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X、李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某年、十某、十某。
9、和解协议、谅某、收条,证实杨某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刘某X家人x元损失,征得了被害人家人谅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某,系初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某条第二款,第二十某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某。
被告人杨某甲上诉称:其未殴打被害人刘某X,只是事后到过现场,应构成包庇罪。
辩护人辩称: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采信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现对被告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杨某甲上诉称其未殴打被害人刘某X的问题。经查,证人李某证实1999年6月18日王某X领其和刘某、卢某、王某X、杨某甲到了被害人刘某X家,王某X领王某X、杨某甲、刘某、卢某到堂屋西间殴打刘某X,其将刘某X大门关住并打了刘某莲,后看到刘某X在在堂屋西间地上躺着;证人王某X证实其指认刘某X后,卢某、刘某、王某X、杨某甲就进堂屋打刘某X,其进堂屋发现刘某X在地上躺着;王某X证言与证人刘某、卢某、王某X证言能相互印证;法医鉴定书和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X系被他人钝性暴力打击所致严重脑挫伤(脑出血)死亡;杨某甲一审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供述其参与殴打刘某X。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杨某甲直接参与殴打了刘某X。杨某甲称其未殴打被害人刘某X,事后才到案发现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辩护人辩称杨某甲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问题。本院认为,杨某甲伙同王某X、卢某、刘某、王某X、李某共同伤害刘某X,导致刘某X被殴打致死,六人应当共同对刘某X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刘某X系被群殴致死,责任分散,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辩称杨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判鉴于杨某甲一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已对杨某甲从轻判处,辩护人要求再对杨某甲减轻处罚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甲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某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一年十某月二十某日
书记员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