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刘阁办事处单高楼村双高楼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33岁,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橡林办事处六里庄。
原告张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珍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X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10年8月24日,被告借原告x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
被告高XX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x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一张。
上述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清偿。被告借原告x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偿还原告张x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珍献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