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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潘某诉被告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X号楼X号。

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文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遂平县X村亓楼,现住驻马店市X区翡翠城。

原告王X、潘某诉被告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珍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文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潘某诉称,2009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款x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借款x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

被告赵X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2日,被告借原告款x元,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有x元至今没还。

上述事实由录音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清偿。被告借告款x元,尚有x没有偿还,有录音资料为证,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该款的理由成立,相应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偿还原告王X、潘某借款x元。限被告赵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珍献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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