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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某丙、白某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旺昌、马某某,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某丙、白某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6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周云贺

审判员黄远锋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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