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昝庄。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郭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史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XX诉称,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女李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X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20日结婚,2007年婚生一女,取名李博闻。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其离婚的法定要件,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X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