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
被告简xx,男。
原告张x诉被告简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1年4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他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种子(农药)买卖合同,被告共欠3462元款,并写有欠条,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简xx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被告简xx于2009年11月24日所写欠条一张。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如下事实:被告简xx于2009年从原告处购买种子、农药,共欠款3462元,并于2009年11月27日给原告张x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简xx从原告张x处购买种、农药,共欠款3462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简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欠款346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杰
人民陪审员赵辉
人民陪审员柳亚华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徐鹤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