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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平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平建、苏某、武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23日一审原告武某起诉至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以被告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龙区为由于2010年5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原、被告于2009年3月29日签订的《凯瑞•国宝花园认购书》有效;二、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将原告武某所购的凯瑞•国宝花园帕提欧-30#房屋交付原告武某。三、驳回原告武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3900元。被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执行时直接付给原告。

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经审理作出(2011)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x元,由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称,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2009年3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凯瑞•国宝花园认购书》明确约定:买方支付立约定金30万元,并在房款全部支付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是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定金罚则,即如果申请人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是直接将房屋判归被申请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归责错误。被申请人在认购书上选择了按揭付款的方式,由此产生两项义务:一、应足额交付首付款,即总房款的50%。二、要交齐按揭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并与银行订立《按揭贷款合同》。这两项义务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应归责于被申请人。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武某辩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乙

代审判员:郝丹丹

代审判员:刘利娜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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