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2月25日被抓获,2011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朱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在清丰县X村耕地取土,造成31.10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卢某乙、卢某丙、史某某、王某丁、李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现场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对朱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武
审判员崔丽红
审判员林繁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