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X。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X幢紫光发展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华网汇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娱乐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华网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娱乐通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虚拟人生4快乐星猫完结篇》的完整著作权。华网汇通公司在明知某公司享有该游戏著作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域名为x.com的中华网上对他方网站上存在的涉案游戏设置链接,引导用户下载,并在其网站页面上对该游戏进行介绍、评某等,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游戏享有的信某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我公司要求华网汇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华网汇通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并未在中华网上非法传播娱乐通公司的涉案游戏,我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我公司不同意娱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娱乐通公司创作了涉案电脑游戏软件《虚拟人生4快乐星猫完结篇》,并于2009年6月12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该游戏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09年4月27日,著作权人为娱乐通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该游戏软件由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以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在光盘彩封上显示有娱乐通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网址www.x.com.cn,并显示有该游戏版权归娱乐通公司的版权声明。另外,该彩封上显示建议零售价为50元。
域名为x.com的中华网为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的网站。2011年5月20日,登录中华网。点击首页的“游戏”,进入中华网游戏页面。在该游戏页面点击“单机游戏”,在之后出现的页面上依此点击“RPG”、“单机游戏”、“休闲”,在出现的页面上有涉案游戏《虚拟人生4快乐星猫完结篇》画面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在出现的页面上有该游戏的画面,并显示有“分类:单机游戏”、“类型:休闲-FUN”、“题材:其他”、“画风:卡通”、“效果:3D”、“平台:PC”、“状态:已上市”、“收费:软件购买”、“人数:1人”、“制作:火流星”、“运营:娱乐通”、“官网://www.x.com.cn/home/game”等信某。另外,还有该游戏的介绍、评某、游戏截图、游戏视频等内容。在游戏介绍下方提供有可供下载的涉案游戏资源,并显示“时间X-X-X”。点击“下载”链接,在弹出的下载软件界面显示“新建任务//bbs.x...”。点击下载软件界面的“立即下载”,将该游戏下载到本地硬盘。上述登录及下载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上述下载的游戏在本地计算机上经过解压缩后可以正常使用。上述中华网页面上的涉案游戏的画面、信某、介绍等内容均是由华网汇通公司编辑的。华网汇通公司提出该游戏实际存储在“多玩游戏论坛”上,其只是针对该论坛上的该游戏设置了一个链接,并认为该“多玩游戏论坛”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注册的网络用户均可以自行上传游戏。
以上事实,有涉案游戏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游戏光盘上的署名和版权声明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署名,可以确认娱乐通公司是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
现娱乐通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均认可华网汇通公司针对涉案游戏提供的是链接服务。本案无证据证明华网汇通公司所设置链接的涉案游戏是经过娱乐通公司许可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且娱乐通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华网汇通公司所设置链接的涉案游戏是侵权的。
华网汇通公司在其中华网上对涉案游戏进行介绍、提供该游戏的相关信某,且在所提供的信某有“运营:娱乐通”以及娱乐通公司的官方网站网址等。这表明华网汇通公司知某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娱乐通公司。华网汇通公司自认该游戏存储在“多玩游戏论坛”中,而且其知某该论坛是一个向注册用户开放、供注册用户自行上传游戏的网络平台。故其应当知某存储在该论坛中的涉案游戏是未经许可上传的。综上,华网汇通公司在知某涉案软件著作权人是娱乐通公司,且应当知某涉案游戏是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设置链接,供网络用户通过其设置的链接下载涉案游戏,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某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游戏的独创性程度、知某、售价、华网汇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信某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断开针对涉案游戏《虚拟人生4快乐星猫完结篇》设置的链接;
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杨凯萍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