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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瑶。因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就外出打工,对原告不管不问。2011年4月被告打工回来后,又因琐事,将原告打伤。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某瑶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某,亦未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瑶,现随原告生活。经本院调查,被告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至今未某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和睦相处,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不能很好的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致使夫妻双方的感情产生裂痕,被告外出后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女朱某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以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不作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原、被告可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综上,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女朱某瑶由原告孔某抚养,抚养由原告孔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某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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