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乙与灵宝市X镇农修厂以房抵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X镇农修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豫灵镇司法所所长。

王某乙因与灵宝市X镇农修厂以房抵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灵宝市X镇农修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1元,王某乙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陈巍

审判员赵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