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6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查明,2006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100元,给原告出具内容是“欠陈某6100元整(陆仟壹佰元整)”的欠条1份,后还款5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下欠56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借原告5600元自愿于2012年2月11日前付清,逾期不能付清从2011年11月12日起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冯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树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