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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代某、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街中段。

法定代某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梁小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某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街西段。

负责人:代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某人:胡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某人:崔毅,男,46岁。

上诉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代某、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安生

代某判员陈巍

代某判员赵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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