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街中段。
法定代某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梁小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某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街西段。
负责人:代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某人:胡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某人:崔毅,男,46岁。
上诉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代某、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安生
代某判员陈巍
代某判员赵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