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宋峰,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34岁。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张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峰,胡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卢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代审判员陈巍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