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干部。
被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小由父母包办订婚,于1995年11月15日在志丹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高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高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高某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斗殴,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志丹县X村X号石窑洞三孔、25英寸彩色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木质衣柜一件,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高某、次女高某由被告高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婚生子高某乐由原告胡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X村X号石窑洞三孔归被告高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胡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