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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李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住(略),农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系志丹县教育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陕西志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借贷李某现金x元,约定利息2.5分,原告为担保人,后李某多次索要,原告代被告偿还了该款本金及利息x元。因本人需要钱向被告索要,被告给付3000元,下余x元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本息x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现金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1年5月9日在本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许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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