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住(略),农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系志丹县教育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陕西志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借贷李某现金x元,约定利息2.5分,原告为担保人,后李某多次索要,原告代被告偿还了该款本金及利息x元。因本人需要钱向被告索要,被告给付3000元,下余x元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本息x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现金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1年5月9日在本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