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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申某返还财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某再审人(一审被告)徐某,男,64岁。

被申某人(一审原告)灵宝市X镇农修厂。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厂厂长。

徐某因与申某返还财产一案,不服灵宝市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某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徐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某。

本院认为,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某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回再审申某。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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