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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汇、刘畅申请宣告刘佳生、张玉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刘鑫汇、刘畅申请宣告刘佳生、张玉失踪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刘佳生、张玉仍下落不明,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宣告刘佳生、张玉为失踪人;二、指定刘士彬为失踪人刘佳生、张玉的财产代管人。限你们在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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