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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白某某与王某某、钱某乙、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丛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甲、白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钱某乙、徐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某甲、白某某和被上诉人王某某、钱某乙、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钱某甲、白某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徐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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