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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X区支行诉徐XX、孟XX、徐X、马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X区支行。

负责人潘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XX,该行办公室主任。

被告徐XX。

被告孟XX,系被告徐XX之妻。

被告徐X。

被告马XX,系被告徐X之妻。

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X区XXXX银行)诉被告徐XX、孟XX、徐X、马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郊区XX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徐X、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郊区XXXX银行诉称:2010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徐XX、徐X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孟XX作为被告徐XX的妻子和被告马XX作为被告徐X的妻子均在协议和借款合同上签了名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XX和徐X作为联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原告向徐XX发放短期某保贷款x元,期某为2010年11月13日至2011年11月13日,共计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自2011年4月3日起徐XX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到期某款,截止2011年6月13日,徐XX欠原告本息及罚息计x.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请求判令被告徐XX、孟XX、徐X、马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某、罚息和实际还款之日前的利某、罚息。庭审中变更为偿还本金x.22元及利某和罚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徐XX辩称:1、原告对计算的本金不对,我每月都如期某款,交至信贷员张会X。2、要求原告从新更正现欠本金数,恢复我的信誉度。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3日,郊区XXXX银行(甲方)与徐XX、孟XX、徐X、马XX、孟XX(均为乙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第一条,乙方成员共3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徐XX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某收等。第二条,从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大写)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大写)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某、用途、利某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某务:(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某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二)保证期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某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某延期某,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某顺延至展期某延期某款到期某二年;(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某、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在该协议上郊区XXXX银行加盖有印章确认,联保小组成员徐XX及配偶孟XX、徐X及配偶马XX和孟XX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捺指印。

同日,郊区XXXX银行(甲方)与徐XX及徐XX配偶孟XX(乙方)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XXXX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经甲方(贷款人)和乙方(借款人)认真协商,造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XXXX个人结算帐户发放贷款,帐户户名徐XX,帐号:x。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帐户,且保证帐户状态无异常。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利某、期某如下:金额伍万元,利某15.3%,期某12月(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贷款用途为进手机,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禁止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第七条,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日起,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除外)。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乙方自愿按下列第(五)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五)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某,不还本金。此后期某,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某务……(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某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某日起按借款利某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某延期某逾期某,从逾期某日按展期某延期某的利某加收50%的罚息。……3、不按期某还贷款利某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某款罚息利某计收利某。……”郊区XXXX银行在该合同上加盖印章确认,徐XX及其妻子孟XX在该合同签名捺了指印。

合同签订后当日,郊区XXXX银行向徐XX发放贷款x元。按照合同约定,截止到2011年8月13日徐XX归还贷款本金共计x.78元,截止到2011年10月13日归还利某5654.24元。2011年8月13日以后的本金x.78元未归还。

原告郊区XXXX银行提交以下证据:(一)联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联保协议书;(三)借款借据;(四)个人贷款放款单;(五)联保借款合同;(六)还款明细表,证明原、被告签订联保合同后,原告已履行了放贷款义务,被告徐XX除归还部分本息外,还尚欠本息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徐XX称,证据(一)至(五)均无异议,对证据(六)还款明细表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事实,我每月都按期某款,已还至9月份。

被告徐XX提交以下证据:(一)中国XXXX银行转帐凭单;(二)2011年9月21日张会X为徐XX的收到条,证明被告贷款后,每月都归还本息至2011年9月份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郊区XXXX银行称:只能证明被告已还过款,我们把徐XX最新还款记录拉出来看看具体数额。

庭审后,原告郊区XXXX银行又提交了二份徐XX从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8月13日和2011年10月13日所归还本息流水台帐,其中本金归还x.78元,利某归还5654.24元。经质证,被告徐XX称,我所还的贷款钱数不符,我没有欠那么多本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郊区XXXX银行与被告徐XX、孟XX、徐X、马XX和孟XX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告郊区XXXX银行与被告徐XX、孟XX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原告郊区XXXX银行与被告徐XX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郊区XXXX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徐XX除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x.78元,利某5654.24元外,下余贷款本息未归还,被告徐XX应归还下余本金x.22元及利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贷款人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和联保小组成员任一成员签订贷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孟XX、徐X、马XX对被告徐XX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孟XX虽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作为保证人,但原告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是原告对其权利某一种处分,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原告的该处分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郊区XXXX银行请求的利某和罚息,因合同中已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X区支行借款本金x.22元及利某和罚息。利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15.3%,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加收50%计算。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孟XX、徐X、马XX对被告徐XX的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某。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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