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某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某院以仙检某诉[2011]471、47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某院指控:
2011年9月17日至9月20日间,被告人吕某某在家召集他人聚众赌博。2011年9月20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某某家现场抓获赌博人员朱某某1、朱某某2、朱某某3、吕某某、朱某某4等27人(均作行政处罚),缴获赌具扑克两副、麻将一副,赌资人民币x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仙游县X村X街X号的家中召集他人赌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监禁刑;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帮教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品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仙游县公安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检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传唤(扭送/投案)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人朱某某1、吕某某、朱某某2、朱某某3、陈某某1、吕某某2、郑某某1、吴某某1、朱某某4、林某某1、林某某2、吕某某3、吕某某4、吴某某2、傅某某、朱某某5、吴某某3、林某某2、朱某某6、郑某某2、吴某某4、朱某某7、朱某某8、朱某某9、林某某3、朱某某10、朱某某11、林某某3、陈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其亲属又能代其预缴罚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和帮教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某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培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