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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朱某乙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5月27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男,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8月1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姐姐朱XX在单位上班期间,与同事张X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同事劝止。当天上午在郑州市上班的朱某甲得知后,安排朱某乙前往朱XX家了解情况。11时许,同在睢县X镇企业局家属院居住的朱XX、张X在家属院院内发生争执,朱某乙赶到后与张X及其哥张XX等人发生撕打,朱某乙、张XX均受伤,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将事态控制,双方各自前往医院治疗。随后,朱某甲得知弟弟朱某乙被打伤,便开车从郑州赶回睢县,朱某甲邀集朋友范XX、刘XX等人到张X家讨说法。当天14时许,二被告人带领范XX、刘XX等人赶到张X家,当时张X夫妇不在家,朱XX与张X的姐张XX、张一X发生争执和撕打,张X的侄子张二X、张三X和外甥杨XX从张X家出来后遭到朱某甲、朱某乙的殴打,城关派出所再次出警制止,张二X、张三X、杨XX、张一X四人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张二X的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右手手指指甲下出血构成轻微伤。张三X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和左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张一X的头部损伤和右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杨XX的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朱某甲、朱某乙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二X、张三X、张一X、杨XX及其亲属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朱某甲、朱某乙及其亲属自愿赔偿张二X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及其亲属同意法院依法对朱某甲、朱某乙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二X、张三X、杨XX、张一X的陈述;证人朱XX、宋XX、朱XX、朱某X、范XX、刘XX、林X、宋XX、白XX、张X、张XX、张一X、蔡XX、刘一X、刘二X、王XX、许XX、王某X、韩X、马XX、刘三X、凌XX、赵XX、王某X、赵XX、许XX、张二X、陶X、郝XX、马XX证言;书证—现场照片及绘图、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朱某甲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前因,被害方存在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方明确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深感懊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姐姐朱XX与被害人张二X姑母张X系同一单位同事,二人因琐事偶发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招致事态扩大。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对已经发生的事态,本应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的情况下,依法理性处理,而是意气用事,事先不和对方当事者沟通,便邀集他人不适时宜的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和被害人和解,积极作出赔偿,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刑事犯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效果诸多因素,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朱某甲辩护人切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薛学纪

审判员付凯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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