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