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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新乡市预制构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某某、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预制构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新乡市预制构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某某、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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