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金融票证诈骗犯罪被睢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份,郑州市居民刘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某预谋伪造银行储蓄存单用于抵押贷款,并商定贷款成功后,刘某付给赵某50万元作为酬谢,由刘某先期付给赵某2万元钱,用于找人伪造银行储蓄存单。赵某通过晋某(另案处理),并给晋某2万元钱,晋某找到杨某(另案处理),晋某给杨某8千元钱后,杨某找人伪造了金额为5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沈丘县支行储蓄存单一张,赵某将该存单交给了刘某。刘某将存单交给自己所开公司人员马XX。2005年12月份,马XX用该银行储蓄存单向睢县新城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睢县新城信用社对该银行储蓄存单向睢县建设银行核保时,被告知该银行储蓄存单系伪造。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晋某、杨某、侯某、张XX、马XX、张一X、刘某X、袁XX、陈XX、李X等人证言、证明;物证、书证—银行储蓄存单、沈丘县支行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称自己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郑州市居民刘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某预谋伪造银行储蓄存单用于抵押贷款,并商定贷款成功后,刘某付给赵某50万元作为酬谢,由刘某先期付给赵某2万元钱,用于找人伪造银行储蓄存单。赵某便找到郑州市民晋某(另案处理),让晋某找人伪造银行储蓄存单,并给晋某2万元钱。晋某又找到郑州市居民杨某(另案处理),杨某收到晋某的8千元钱后,找人伪造了金额为5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沈丘县支行储蓄存单一张,经晋某交给了赵某,赵某在商丘市睢阳宾馆将该存单交给了刘某。刘某将该银行储蓄存单交给自己所开公司人员马XX。2005年12月份,马XX用该银行储蓄存单向睢县新城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睢县新城信用社对该银行储蓄存单向睢县建设银行核保时,被告知该银行储蓄存单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05年11月底,在郑州长城宾馆结识了刘某,刘某谈到他在民权、睢县X村通生意,利润可观,现资金紧缺。其说有朋友能想办法搞到大额存折作抵押贷款。刘某说能贷的款越多越好,其说能让朋友搞到一个500万元的存单,并经协商让刘某先拿2万元钱。如果把搞到的存折交给刘某贷款能通过核保,刘某付给其20万元,贷成款后,按10%付给其及其朋友好处费50万元,包括以上的2万元和20万元,其拿到刘某给的2万元钱,就把钱交给了一个姓晋某朋友,通过姓晋某搞到一张500万的沈丘县建设银行的存单,户名是侯某,两天后其到商丘睢阳宾馆刘某住的四楼一个房间,将那个500万元的存单交给了刘某。后来刘某拿着500万的存单在睢县贷款时,被银行核保发现是假存单。
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了其在郑州长城宾馆通过熟人结识了赵某,赵某说他原在郑州武警消防队工作,现在做生意,是大老板。其说其承揽农村有线电视安装生意,资金紧缺,赵某说他能提供朋友一个500万元的存折让其作抵押贷款,条件是贷出来的款他用80万元,另外他和他朋友按10%提成50万元。其同意后先给了赵某2万元,他给打了个收到条,其就去商丘了。第二天赵某去商丘在睢阳宾馆将一张500万元的存折交到其手里。此后其拿着这个500万元的存单让其他人鉴别,也没看出真假。其到睢县后就将该存单交给了所在公司的办事人员马XX,马XX拿该存单去建行核保发现是假存单。
3、证人晋某证言,证明其通过熟人结识了赵某,赵某想办一个塑料食品袋加工厂,想叫其帮忙融点资金。二人在郑州市X路捷奴咖啡厅见面时,赵某决定用假存单骗取银行贷款,其同意给他帮忙弄假存单。此后,其就找到郑州的杨某,让他帮忙,因为他是干这一行的,杨某同意帮忙但说得拿3万元钱。其给他说对方只愿出1万元,1万元杨某示同意。其就给赵某打电话说人家要2万元钱才能办成,后来赵某交给其2万元钱,说弄一个五、六百万元的假存单。其见到杨某,给他1万元钱,杨某当场又返还其2千元,算是好处费。两天后杨某在沈丘打电话说存单弄好了,其和赵某一起开车去沈丘,杨某将一张500万元的假存单交给了赵某。
4、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05年12月初前后,晋某说有个姓刘某电信局长通过赵某找其想让帮忙给他弄个500万元的存款单搞抵押贷款,晋某说给8千元的辛苦费,其就同意了。其就找朋友联系开那张500万元的存单,其分两次给帮忙开存单的朋友6千元钱。过两天其朋友就把那张面额为500万元沈丘县建行的存单开好了,其拿到存单后,当天在沈丘金华宾馆通知晋某和赵某将存单拿走了。
5、证人侯某证言证明,其在河南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9月份,因为赵某要给其所在公司办200万元的贷款,银行方面要抵押,其没有钱可供抵押,赵某说他二哥有钱,可把他二哥的钱转到其名下,再向银行办理贷款,其就把身份证给他了。当时说和他二哥签个协议,实际也没签,四、五天后赵某给了其一个面额500万元的存单复印件,后来复印件赵某也给要走了。
6、证人马XX、张XX、张一X、李X、袁XX、陈XX的证言,均印证了本案事实。
7、书证--中国建设银行沈丘县支行、户名侯某、存款金额500万元的存单一张及中国建设银行沈丘县支行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某、质证,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伪造银行储蓄存单,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称其于2005年12月20日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的辩解,因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违反相关规定所交纳的保证金被没收,其自首情形本院不予采信。但其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在对其量刑时将酌定予以考虑。被告人赵某在判决宣某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某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任长瑞
审判员薛学纪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