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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吴某因与申请再审人鹤壁市建筑工程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谷平,鹤壁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X路北。

原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再审人吴某因与申请再审人鹤壁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鹤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谷平,市建公司、金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张长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鹤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单明霞

审判员魏晓华

审判员李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赵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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