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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谷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9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谷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虎头钳等工具,到宜阳县X镇中信重工机械公司南侧,翻墙进入院内,将价值1920元的沪安牌电缆(共7米)盗走。在围墙外往三轮车上装运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电缆由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申某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宜阳县物价部门评估鉴定结论等相关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赃物已追回退还,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谷某确有悔罪表现,且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谷某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连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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