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钱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钱某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