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钱某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