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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诉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略)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x,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民,住该村。

原告邢某与被告田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均到庭应诉,被告田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4年8月至今原告一直在外打工生活,没有与被告接触,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田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在与本院谈话时亦对是否离婚不做表态。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某与被告田x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4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自此开始在外打工居住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缓解矛盾以求达成共识。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在外打工居住生活多年,造成双方多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理应给予双方相互沟通的机会,不应执意坚持离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离婚之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某军

审判员李晓葆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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