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湘辉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了(2010)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丙系父子关系,与刘某乙系父女关系。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的母亲姚建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X栋X号的住房(产权证号:长房权南私房改字第x号)。该房登记在姚建平名下。2007年2月1日,姚建平因病死亡。2010年2月,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X栋X号的住房被政府部门依法拆迁。2010年6月29日,刘某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裁决。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X栋X号的房产由刘某甲享有六分之四的份额,刘某丙、刘某乙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所得收益按此份额确定享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1578元,二审诉讼费用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共计3156元,由刘某甲承担1578元,由刘某乙负担789元,刘某丙负担789元。
审判长刘某江
代理审判员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柳江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