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丙、王某丁,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戊,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史某乙、孙某、史某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