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又名郭X),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庆虎,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又名丁X),男。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

上诉人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峪村委)因与被上诉人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峪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委托代理人孟庆虎,被上诉人丁某、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