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52年8月2鋈海搴。纷鲋迕厍嘞蚨嫡槼錢荡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久华,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方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闽清县人民法院(2010)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郑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方某同意向被上诉人郑某支付人民币13万元整,其中人民币8万元于2011年3月23日以汇款方某支付给被上诉人郑某(自方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转账至郑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余款人民币5万元按月分期付款(由上诉人方某直接支付至被上诉人郑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直至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即:4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5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6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7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8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9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10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11月份月底前支付5000元,12月份月底前支付x元。若上诉人方某在前述任一月份没有按期足额付清应付款项,被上诉人郑某可申请强制执行未付款项,并可要求上诉人方某按未付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郑某确认:方某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某本案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4122元,由被上诉人郑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用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上诉人方某负担。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某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宁
代理审判员林智远
代理审判员陈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映